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
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广东省深圳市监委对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周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周杰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纪法意识,不守政治纪律,通过转移证据、变卖赃物、串供、安排配偶潜逃出境等方式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宴请,无偿借用企业车辆,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高尔夫球活动安排和旅游活动安排;对组织不忠诚,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毫无廉洁意识,借职务之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通过向贷款企业出借资金获取大额回报;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出现重大风险及巨额损失;家风不正,对配偶失管失教;靠信贷吃信贷,以手中信贷审批权谋取私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周杰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是自律不严与家风不正共生、金融腐败与金融风险交织的典型,且在党的十八大直至十九大以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国工商银行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周杰开除党籍处分;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研究,决定给予周杰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经广东省深圳市监委研究,决定将周杰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工商银行纪检监察组、广东省纪委监委)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