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立后破,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
先立后破,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
——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解读④
本报记者 张文婷 王建
能源领域是降污减排的主战场。加快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立足我省能源资源禀赋,提出加快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促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协同推进绿色低碳转型与能源供应保障。
“《行动计划》对山东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作出了明确的规划,有目标、有步骤,思路清晰。”省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二级研究员周勇表示,从碳中和长期战略考虑,未来能源主要由可再生能源、核能、储能组成,加上小部分配备二氧化碳捕集和贮藏设施的煤炭清洁热电联产能源设施,山东近三年在可再生能源和核电方面重点发力,既有创新性,也有前瞻性。
《行动计划》提出,坚持海陆并进、集散并举,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基地化、大规模、高比例发展。在海阳市,省内首批海上风电项目之一的国家电投山东半岛南3号海上风电工程,自2021年并网发电以来,已稳定运行一年有余。依托半岛南3号风电场,全省首个海上漂浮式光伏示范项目建成,并发出了全球海上漂浮式光伏第一度电。“我们将打造海阳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海上光伏基地,构建多业态融合发展新格局,探索多渠道绿电转化新模式。”国家电投山东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郑海村表示。
推动非化石能源规模化发展是实现能源结构转型的必然要求。按照《行动计划》,山东将聚焦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更好发挥新能源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引领作用,以重大项目建设为支撑,加快推进海上风电、海上光伏、胶东半岛核电、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一体化、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等五大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推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地化、规模化跃升发展。同时,加快推进新型储能技术推广应用,在大规模风光基地、特高压落点等重点区域实施一批新型储能示范工程,不断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
近日,文登抽水蓄能电站1号、2号机组顺利投产发电。电站机组投运后可承担电网调峰、填谷、调频、调相、紧急事故备用和黑启动等任务,对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威海市有基础、有优势,我们将贯彻‘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发展战略,稳步推进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隋同朋表示,将加快文登抽水蓄能电站、“国和一号”等清洁能源项目建设,推动华能核电扩建、乳山半岛南和华能半岛北海上风电、HG32海上光伏等项目前期工作,积极发展核电、风电、光伏等产业,抓好清华大科学装置、能源互联网等建设,着力构建现代能源体系。
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同时,煤电的兜底保供作用仍不可忽视。根据《行动计划》,山东将加快煤电机组更新改造,促进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我们坚持‘一机一策’推进‘三改联动’工作,先后完成一期两台机组高背压改造、二期两台机组低压缸切缸改造,机组发电的热效率为43%,供热的循环热效率提升到95%以上,实现了冬季发电与供热的灵活转换,可为30公里外的济南城区供热。”华电章丘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赵永表示,作为济南东部重要的电源和热源点,公司将继续优化机组运行方式,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
山东重化工业比重大,煤电比例高,煤炭消费量大,压减煤炭消费是重中之重。“确保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供应,确保清洁能源对煤电的安全替代,确保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能源成本不会大幅度上升,实现‘先立后破’是关键。”周勇认为,《行动计划》充分考虑有效利用过去已经建设完成的煤电机组,尤其是有较大供热需求的机组,并让这些机组发挥一定作用后适时退出,此举对于资源节约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一方面要深挖自身潜力,另一方面也要借助省外优质资源。《行动计划》明确,强化能源跨区域合作。努力扩大“绿电入鲁”规模,加强与送端省份合作,积极参与国家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开发,加快陇东至山东特高压直流输电通道建设,不断提高输电通道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适时启动新直流输电通道研究论证工作。到2025年,年接纳省外电量达到1500亿千瓦时左右。
“深入挖掘省内可再生能源的消纳能力,同时充分考虑大规模外电尤其是绿电入鲁,加上核电的加快发展和热利用等,提升非煤能源比重,降低碳排放量,这样才能够真正体现先行区的形象和作用。”周勇表示,这其中需要科技的有力支撑,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场规模推动创新,牢牢把握这些关键要素,将推动山东加快建成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阅读提示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报记者 王鑫 方大丰 本报通讯员 刘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